关于印发《安康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校发〔2015〕26号
各院系、各部门:
《安康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经校长办公会议
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安 康 学 院
2015年4月13日
安康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
为规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,更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,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精神和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教学实验(实训)室、科研实验室(研究中心)、工程中心等。
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立项由院系或相关部门负责。教务处为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,全面统筹安排学校实验室建设;科研处为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;国资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和验收;国资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计财处、监察处共同对实验室运行情况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评估。
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
第三条 学校每年6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(含单价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)项目调研论证工作,9月份进行立项申报。
第四条 项目建设院系或部门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大纲及学科建设发展需求,组织校内外专家充分调研论证,并起草建设方案。
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,满足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需要。
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及所需的用房、水电等配套条件,整合资源,突出重点,保证急需。对能资源共享、利用率高、管理规范的实验室优先立项建设。
第五条 建设方案须由建设院系或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签署鉴定意见,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审议,在院系或部门公示无异议后,报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。
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库,在监察处监督下抽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,形成评审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,由计财处列入预算。
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
第七条 国资处依据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组织采购。
第八条 采购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(见附件一),经法人签定后实施。
收第九条 项目建设院系或部门负责督促供货方或施工方严格履行合同,确保如期完成设备供货、安装(施工)、调试及人员培训等。
国资处负责协调及督促各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。
第十条 项目建设院系或部门在仪器设备试运行15-30个工作日无故障后,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初验并填写《安康学院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初验结果报告单》(见附件二、附件三)报国资处。
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(见附件四)。
第四章 监控与评估
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院系或部门做好实验室管理,有效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和使用效益,按要求报送实验室运行数据。教务处、科研处、国资处每年对实验室使用效益进行评估,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依据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对实验室归属部门下年度实验室建设缩减经费额度或不予立项,必要时对部分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,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。
1.仪器设备到货后3个月未安装调试的;
2.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需要造成浪费的;
3.管理混乱、责任不明确、仪器设备使用率低的;
4.所购仪器设备在1年内无使用记录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安康学院采购合同审核会签单
2.安康学院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初验结果报告单
3.安康学院物资设备初验清单
4.安康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